问题 | 开庭提交证据可以吗 |
释义 | 证人可以当庭提交证据,证人提供的证据指向性多元化。如果将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法院调取的证据,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均衡;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证人当庭提交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予以准许。 一、知道或者是不知道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范围不同: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二,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而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3、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二、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是什么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三、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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