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证据提交的最后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规定及例外情况。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双方同意可少于30日。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限可少于30日。转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少于30日时,需补足30日。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需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违反程序被发回重审时,可不指定举证期限或酌情指定。二审申请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受限制。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在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结语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在一审中,法院可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缩短。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应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驳回异议后可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缩短。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可根据情况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酌情指定。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起诉,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法院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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