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法院该如何处理?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为您介绍关于证据失权有几种例外情况: 1、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2、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世,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谓证据失权,就是说当事人超出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的,人民法院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就是律师对您的问题做出的解答。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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