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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占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
释义
    本文介绍了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的具体刑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或者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属于非法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三、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拓展延伸
    侵占罪是指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的量刑主要取决于侵占的财物价值、侵占的次数、侵占的方式、侵占的背景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以并处罚金。如果侵占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侵占的次数较多,或者侵占的方式具有特殊的意义或者影响,或者侵占的背景比较恶劣,那么侵占罪的刑罚也会相应地加重。
    在审判过程中,侵占罪的量刑也会受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影响。如果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那么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侵占罪是一种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其刑罚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涉嫌侵占罪,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结语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民法典》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属于非法占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06-27)\t第一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二百七十八条\t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八十条\t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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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9: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