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还有补发工资吗 |
释义 |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享有丧葬费和抚恤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基本养老金发放到死亡当月止,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退休职工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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