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可以直接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隐名股东要求获得确认股东资格需要: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2、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实际出资人获得了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一、隐名股东是否对债务需要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对债务需要承担责任。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股权代持合同有效吗 股权代持合同是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本质上就是双方协议,属于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的双方意思自治行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无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那么其代持股协议就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如下: 1、名义出资人替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权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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