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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异议上诉怎么列第三人
释义
    一般第三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时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是他选择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此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详细释义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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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3: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