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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任务少了,公司给我降工资合法吗?
释义
    法律咨询:
    这是一个公司才分出来3个月的厂,刚开始需要重新测量核算很多老的新的生产成本,一直很忙,我本来就是负责生产成本核算的,到现在以前的问题都解决了,所以工作量一下就少了很多。但是我现在不只做核算员,还在做相当于文员的工作,以及每月给生产工人算工资(因为是计件,要统计)。但是最近经理兼股东说不设我这个岗位了,要调走我。但是他也说做也可以,工资要减少,相当于减少1/3的工资。或则直接把我调到到生产上当工人,但工资也要减少。
    我就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可以去我可以自己辞职,但能拿到工作年限的那种补偿金不?可以去告不?
    问题补充:
    还有就是保险只买了人寿和工伤,而且工伤保险还要自己出一点钱。加上以上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不是可以自己辞职获得赔偿。具体情况要视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而定。公司未依法为你购买社会保险,你可以提出补买,若公司部同意,则你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金。对于职务的变动,实为公司自主的用工权,若你们在合同中有对工资、工作岗位的约定,那么公司是不能随便调动你的工作岗位,即使工作岗位变化,但工资依然不能变动。
    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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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