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施工引起的大量灰尘? |
释义 |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政策和标准,监督环境污染防治,解决重大环保问题,以及协调环境事务。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包括制定污染防治制度、监督饮用水源地保护、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整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涉及过失因素,侵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环境监管失职罪指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 法律分析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政策和标准,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环境污染防治,解决重大环保问题,以及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监督法律实施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要件不同。主体要件不同。 2、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结语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政策和标准,监督环境污染防治,解决重大环保问题,以及协调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等任务。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主观上有过失因素,造成严重后果,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环境监管失职罪则指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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