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2、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3、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风险提示:信托报酬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约定,并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由信托财产承担,那么信托报酬可以不由信托财产承担,而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而且,即便信托文件没有将受益人作为信托报酬支付人,在信托终止而信托报酬没有支付的情形下,受益人也要支付信托报酬。 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