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约定,可以按约定由原股东承担,如果双方未做约定,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原股东履行债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