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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定义及包含内容
释义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请求权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只要求恢复受到妨害的物权;而债权请求权需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等权能。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且行使主体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
    法律分析
    一、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二、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三、债权具有以下哪几项权能
    (1)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
    (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保护请求权,但在此场合仍对债务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领权。
    结语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即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自物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等;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等。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实现无需证明行为人过错,仅要求恢复受到妨害的物权;物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为前提;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等权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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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