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是 |
释义 |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标的,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是合同的标的。标的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对象是谁 跟别人签了不公平合同,可能是合同条款不公平。如果是合同条款不公平,那么该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合同。若符合显失公平的要求,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受到不公平约定的合同方,可以以合同显失公平,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提醒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的,需要收集提供显失公平的证据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什么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另一个问题。合同标的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拥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义务有,赠与人有附义务的权利,但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而受赠人有履行赠与人所附义务的责任,但享有无偿获得赠与的权利。 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定作人协助的权利、收取报酬的权利、留置权;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是按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2、定作人的权利主要是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成果的权利;定作人的义务是按约定承担提供材料等辅助义务,并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给承揽人。 该内容由 张鹏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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