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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证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释义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
    2、“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有关部门、人员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3、“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
    4、“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
    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负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这四种人才属于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从法益角度看,理论上一般认为,构成犯罪应当同时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违法性表征了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其存在依据是刑法对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而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并不包括被害人,这至少表明立法者认为被害人作伪证并未侵害刑法上的法益,因而,被害人可以构成伪证罪很难从法益角度加以证成。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被害人作伪证与证人作伪证同样会对司法客观公正造成侵害或者威胁,也很难据此得出前者构成伪证罪,因为被害人并不具有适法的期待可能性。刑事犯罪首先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相较于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被害人可以说是第一受害者。与企图脱罪而作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被害人也可能会基于报复或者自身利益考虑而作虚假陈述。但要求深受犯罪行为侵害之苦的被害人时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难免强人所难。因此,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前提下,即使被害人作伪证侵害了法益,也不宜对其施以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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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