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体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责任在谁手中? |
释义 | 联合体投标需以联合体各方或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各成员具约束力。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银行保函、商业保函、信用证、保兑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即期汇票、银行本票、现金钞票等,也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形式。 法律分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联合体投标时,需要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只要招标人没有专门规定,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但是,注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各方中应当包括牵头人。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主要包括: 1、银行保函、商业保函或者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支票; 3、现金支票; 4、银行汇票; 5、银行电汇; 6、即期汇票; 7、银行本票; 8、现金钞票; 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结语 联合体投标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需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名义进行。该保证金对联合体成员具有约束力。除非招标人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但必须确保牵头人也参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主要包括银行保函、商业保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保兑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即期汇票、银行本票、现金钞票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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