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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党代会代表选举规则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内选举方式: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差额选举、不记名投票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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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