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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