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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规范
释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形式,与一般买卖合同的确定方式相同。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对此,结合我国法律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来看,出卖人也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一、风险转移点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二、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外,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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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2: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