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了政府主动公开一般信息的时间规定和答复程序。根据规定,政府信息需要在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如果行政机关无法当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政府主动公开一般信息的时间属于规定范围,需要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如果行政机关无法当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果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异议,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如果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根据规定,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一般信息。对于无法当场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若需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也是公民的知情权保障。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