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期房有可能碰到抵押抵押状况的三种危险: 一种是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目的是打消购房人的顾虑,顺利收取定金和首付款。 另一种是开发商在建设项目的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地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最后一种是开发商在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也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将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后,长期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这是因为被抵押的房屋不能办理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