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 2、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3、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