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更新观念,该调和则调和,该调离则调离有些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对于这类离婚纠纷,如果调和不成,法官就应当引导双方文明离婚,不能久拖不决,以避免矛盾激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二)以诚待人,赢得信任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进行调解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则调解工作就无法进行。 (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利用冷处理法有些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法官此时只需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往往很容易成功。 (四)抓主要矛盾,对症下药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通常多种多样,但其中往往会存在一个主要的、主导性的原因,调解人员必须善于观察和分析,找出其中的主要矛盾,从而根据情况,对症下药。 (五)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解氛围要注意利用当事人父母、子女的力量,通过亲情诱导,软化双方关系。也可以邀请当事人亲近的朋友参加离婚纠纷的调解。 (六)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这一做法有点类似于冷处理法,主要适用多次调解仍然没能调合,但又发现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这一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