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合同要约什么意思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要约的概念、条件和失效情况。要约是指提出合同订立意愿的意思,包括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以及要约的失效情况。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以及要约的撤销。 法律分析 提出合同订立意愿的意思。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条件 (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三、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拓展延伸 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一环,其构成要件包括标题中提到的内容。首先,要约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这意味着要约人必须是能够作出承诺的人。其次,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发出,这意味着要约人必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能够作出承诺的人。最后,要约必须具备足以使要约人相信其内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要约的内容必须真实存在,并且足以让要约人相信其内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标题中提到的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八条\t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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