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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是什么,如何办理
释义
    生育保险就医凭证是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和记账的凭证,用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宜。新版生育就医凭证的纸张为A5,尺寸为148*210mm,纸张底色为淡绿色,并配有暗底花纹。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社保部门或医疗机构进行办理。生育就医凭证正面印有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须知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制等内容,背面有条形码(含编号)、参保人个人基本
    法律分析
    生育保险就医凭证是什么?有什么用?如何办理?
    新版生育就医凭证的纸张为A5,尺寸为148*210mm,纸张底色为淡绿色,并配有暗底花纹。
    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作用是什么?如何办理?
    新版生育就医凭证的纸张为A5,尺寸为148*210mm,纸张底色为淡绿色,并配有暗底花纹。它的作用是作为生育保险就医的凭证,用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宜。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社保部门或医疗机构进行办理。生育就医凭证正面印有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须知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制等内容,背面有条形码(含编号)、参保人个人基本信息和选定就医医疗机构信息等内容。
    注意事项
    (一)10月9日后(含当日)和医保新系统上线前停办中心端业务时申请办理生育就医确认的,统一使用新版生育就医凭证,原已办理的生育就医凭证继续使用,有效期至生育医疗终结期结束。
    (二)生育就医凭证是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和记账的凭证,参保人就医时须主动向医疗机构出示此证,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人、证信息,确认信息一致方能予以记账。
    (三)医疗机构申报月度生育医疗费用时,有住院医疗费用的,同时附上参保人出院小结并盖章确认。
    广州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办理条件
    1、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基本条件即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2、申请人于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填写《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工作公章。
    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参保人)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验证材料后,即时审批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3.单位经办人(参保人)确认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信息无误后,在《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签字确认。
    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需具同意生育意见并盖公章),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异地分娩者一式三份。
    适用范围
    (1)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2)经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境内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已领取《就医凭证》的生育女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产科原因急诊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4)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
    拓展延伸
    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生育提供经济支持。生育保险就医凭证是保障生育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就医凭证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发的,用于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证件。
    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次,女职工在分娩前8周内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最后,用人单位需要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则生育医疗费用将无法报销。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提交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以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01-15)\t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01-15)\t第十七条\t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01-15)\t第四十九条\t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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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13: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