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分户口需要手续如下: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结婚证;,(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