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禁止出现湖北省返乡人员应排查而未排查的情况; 二、禁止出现湖北省返乡人员应上报而未上报的情况; 三、禁止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应隔离而未隔离的情况; 四、禁止出现湖北省返乡人员应居家隔离医学管理而未居家隔离医学管理的情况; 五、禁止出现1号通告中明确应关停而未关停的情况; 六、禁止出现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部门和乡镇之间应配合而未配合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