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跳单”?绕开中介交易是否属于“跳单”?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跳单”行为的概念及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而如果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或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就属于“跳单”行为。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中介 法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会通过中介买卖房屋,但有些市民可能会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就被称为“跳单”。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纠纷。 什么是“跳单”行为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的认定 首先,要看委托人和中介是否订立了有效的中介合同,以及中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 最后,委托人是否绕开该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了合同。 常见的 “跳单”违约行为: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跳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跳单”行为不仅会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委托人向买房人支付房款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因为房款的支付时间产生纠纷等情况,给买卖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中介费及违约责任,对中介机构是不利的。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会通过中介买卖房屋,但有些市民可能会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就被称为“跳单”。跳单行为可能会引发纠纷,委托人和中介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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