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卫市韩国短期商务签证所需材料 |
释义 | 本篇内容为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发布的通知,明确了邀请韩国国内分支或外国投资企业的人员、在职证明材料、短期学习进出口设备安装、维修、检修或使用要领等知识、或其他类似目的的短期停留者所需材料,以及多次签证的签发对象和所需材料。多次签证分为短期签证、长期签证和团体旅游签证,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邀请韩国国内分支或外国投资企业的人员,或与国内分支进行业务联系的人员-由国内公私机关邀请入境,与国内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市场调查或业务洽谈-短期学习进出口设备安装、维修、检修或使用要领等知识-或其他类似目的的短期停留者。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以下在职证明材料中的任意1种:(1)、(2)、(3)项都需提交一年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信用卡交易明细单 (3)、银行的工资入账详单 (4)、社会保险加入证明(需提交各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打印的证明及网站查询注册名和密码) 3、出差命令书; 4、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所在地领馆管辖范围的); 6、外方邀请资料:邀请函原件(需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事业者登录证明(法人登记簿誊本)或固有号码证。 签发对象:上述签发对象中获得过2次以上商务签证并总共赴韩2次以上。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证明,个人简历(在职证明需含有在职时间、负责部门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公章) 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管辖范围的)。 多次签证: 签发对象:在国有企业或与韩国年贸易额在3万美元以上的私有公司任管理人员以上职务,或工作2年以上的正式职员。以商务签证(以前的c-2,现在的c-3-4)入境2次以上,并在与韩国国内企业有贸易事实的国有或私有企业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注:济州岛免签证入境除外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证明(需含有在职时间、负责部门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出差派遣书; 5、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贸易事实的材料; 6、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领馆管辖范围的); 签发对象为开发,销售资源·能源而设立公司,或应韩国企事业单位邀请,赴韩洽谈,签约者。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证明(需含有在职时间、负责部门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出差派遣书; 5、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不属于领馆管辖范围的); 6、邀请人需要提交: 持有资源能源相关合同的需提交:相关合同书;事业者登录证明书。 未持有资源能源相关合同的需提交:邀请书原件;事业者登录证明书;资源能源开发销售相关证明。 时限与费用 单次短期签证(停留期90天以内):手续费260元;加急费390元。 单次长期签证(停留期90天以上):手续费390元;加急费520元。 单次团体旅游签证:手续费97元;加急费130元(每人)。 两次签证(个人):手续费455元;加急费585元。 两次签证(团签):手续费130元;加急费162元。 多次签证(长、短期):手续费585元;加急费845元。 拓展延伸 商务签证是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商务活动时所需要办理的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商务签证的邀请对象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所需材料包括商业合同或者协议、商务活动的安排或者证明、邀请函、邀请人的护照或者身份证件等。 商务签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中国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次,商务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申请人将获得商务签证,并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在华从事商务活动。 商务签证的发放和管理都受到中国法律的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或者使用商务签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在申请商务签证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有权利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这段话是一篇关于签证申请的材料清单。根据邀请的不同类型,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对于短期签证,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单、工资入账详单、社会保险加入证明以及出差命令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对于长期签证,则需要提供更多的在职证明材料和邀请函等文件。不同的签证类型和停留时间,收费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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