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交印花税如何处罚 |
释义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税务申报过期了怎么办 1、需要去税局前台补申报和缴纳滞纳金;2、携带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盖有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个体户不报税=罚款,不记账=严查。 二、滞纳金计算存在两种具体情况 1、申请获得批准的,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在批准的期限届满之后缴纳税款,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2、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的滞纳;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的滞纳;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滞纳金计算期限从滞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 5、纳税评估追缴税款;纳税评估追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6、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它的滞纳金的计算有两种情况。 1、责成自查不转入重点检查的情况。对自查认真,所反映问题又能消除其税务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经批准针对自查反映的涉税问题作出审核结论,并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2、二是责成自查转入重点检查的情况。对自查后仍未能消除其税务违章嫌疑,或税负率仍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自查态度不认真,无故不上报或超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表》和相关材料,或被责成自查二次以上,且没有实施过重点检查的纳税人,为保证责成自查质量,发挥稽查威慑作用,对责成自查后应转入重点稽查。对其责成自查反映的涉税问题应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并在重点检查实施前处理完毕。 三、免加滞纳金的相关政策 (一)基本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特别规定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亦要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从这一规定上看,根据税法对税收征免项目一贯采取正、反列举法的原则,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样,内资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亦不加收滞纳金,超期的自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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