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未遂有谅解书能判缓刑吗 |
释义 | 未遂犯罪包括实行终了和未实行终了两种类型,以及能犯和不能犯两种情况。未遂犯罪的特征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未成功,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强奸未遂判缓刑是合法的,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拓展延伸 强奸未遂案件中是否可以考虑被告人的悔过表现来判缓刑? 在强奸未遂案件中,被告人的悔过表现是否能够成为判缓刑的考虑因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的原则,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并保护社会安全。虽然被告人的悔过表现可能显示出一定的改变和悔意,但强奸未遂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优先考虑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尽管被告人的悔过表现可以作为辩护的一个因素,但其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可能有限。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和法律规定。 结语 强奸未遂判缓刑是合法的,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强奸未遂案件中,被告人的悔过表现可能成为判缓刑的考虑因素,但最终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证据和法律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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