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用公款的还款期限规定国家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
释义 | 对于挪用公款有法定期限,以三个月为限;对于借款的偿还期限没有法定期限,一般由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有的是发生支付行为10日内,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三个月,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或资金流动的承受力来确定。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第三条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一)限额领取备用金。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第五条借款程序 (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第六条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第七条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第八条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第九条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备用金管理 (一)单位报账会计要依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及时登记备用金收支日记账,保证日清日结;按月分别编制“单位备用金对账单”和“备用金余额调节表”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卡核对;按月做好库存现金的盘点工作。 (二)每年12月底,报账会计应缴回所有备用金,次年1月,重新办理领用手续。报账会计在12月底未足额缴回备用金的,财政部门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备用金借款还清为止。 (三)单位和报账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的。 2、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3、挪用和贪污备用金的。 (四)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备用金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本办法下发前单位职工借款尚未归还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将前欠款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由单位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停发借款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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