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在处理监察事项时,如果与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利益关系,则应当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回避是指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在处理监察事项时,如果与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利益关系,则应当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回避,是指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回避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监察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具备回避条件,应不安排有关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调整。 (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认为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 (3)被监察的部门、人员认为承办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具备回避条件,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更换承办人。 (4)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监察人员是否回避,最终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凡涉及到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应回避的监察人员必须服从决定。 拓展延伸 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监察人员的利益关系回避制度,防止监察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根据该指南,监察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不得接受与监察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人所送的礼品、款物或者其他利益。如果监察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此外,监察人员还应当主动公开自己的利益关系,接受社会监督。如果监察人员利益关系中有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监察工作公正开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该指南对于监察人员的利益关系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监察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在处理监察事项时,如果与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利益关系,则应当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回避,是指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回避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具备回避条件,应不安排有关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调整。(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认为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 法律依据 法官法(2019-04-23)\t第十四条\t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11-18)\t第十八条\t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10-26)\t第四十一条\t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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