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成立两个账户,一个是统筹账户,一个是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的自付部分。单位所缴纳的费用进入统筹账户,主要用于住院报销事项,统筹账户并不属于个人,所以在医保卡上仅显示个人账户部分,并不显示统筹账户部分。 法律客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个人账户的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