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释义 |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 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详见以下对照表: 陕西省2021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 一级(100%)22858元×20年=457160元 二级(90%)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级(80%)457160元×80%=365728 四级(70%)457160元×70%=320012 五级(60%)457160元×60%=274296 六级(50%)457160元×50%=228580 七级(40%)457160元×40%=182864 八级(30%)457160元×30%=137148 九级(20%)457160元×20%=91432 十级(10%)457160元×10%=45716 农村居民伤残等级 一级(100%)6503元×20年=130060元 二级(90%)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级(80%)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级(70%)130060元×70%=91042元 五级(60%)130060元×60%=78036元 六级(50%)130060元×50%=65030元 七级(40%)130060元×40%=52024元 八级(30%)130060元×30%=39018元 九级(20%)130060元×20%=26012元 十级(10%)130060元×10%=13006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0367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8815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一、青海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17、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