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职工带薪休产假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
释义 | 教职工带薪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有区别的。生育津贴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而产假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需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企业需要补足差额。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津贴是给予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是企业为员工休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 法律分析 一、教职工带薪休产假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教职工带薪休产假指的就是领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有着一定区别。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结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教职工带薪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相应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在本质上有一定区别,前者是由社保机构承担给予职业妇女的生活费用,后者是用人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根据具体情况,企业需要补足差额或支付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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