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货币,有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要利用货币,如采用彩色复印机伪造货币的。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将真实的金属货币熔化之后铸成新币。 变造货币的犯罪受到其行为方式的限制,变造的数额远远小于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而且变造货币的犯罪是在真实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行为人为此还须先行投入一部分货币才能进行变造货币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于伪造货币的非法所得利益。而伪造货币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产货币,社会危害性相对变造货币要大得多。 一、变造货币罪量刑标准 1、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变造货币罪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改变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刑罚方面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变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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