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人盗窃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
释义 | 这段范例是关于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意见的范例。辩护人提供了被告人的姓名、身份、委托律师姓名和委托律师身份,以及辩护理由、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内容。具体的辩护意见包括被告人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被告人胡某的父亲也积极自愿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 法律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意见,可以参考下述示例: 1. 辩护人信息: 辩护人姓名:__________ 辩护人身份:__________ 委托律师姓名:__________ 委托律师身份:__________ 2. 辩护理由: 我们的辩护理由是,被告未实施盗窃行为,不应被定罪。__________ 3. 事实和证据: 根据__________证据,我们主张被告__________(无罪/罪轻/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4. 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条的规定,我们依据__________法律的精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5. 辩护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得出结论,被告__________(无罪/罪轻/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其中,__________为具体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辩护。 二、未成人盗窃罪辩护意见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XXX指派,担任被告人胡某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胡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胡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胡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92年10月16日,在2009年9月5日、14、15日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胡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2、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计划实施犯罪,到犯罪的实施,直至到最后赃物的销售这一系列行为,被告人胡某均不处在主导作用,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都是被动参与。因其年少无知,在他人的鼓动下,经不住物质诱惑,才有了盗窃行为,盗窃也只是满足一时之需,主观恶性小,并且盗窃的物品已经基本发还给失主,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相对较小。 二、胡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胡某在抓捕现场就地伏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胡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胡某的父亲也积极自愿退赃,并得到被害人杨某的谅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鉴于本案被告人胡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赃物也已基本归还给受害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胡某处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辩护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对于未成人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基本都是以思想教育为主,如果盗窃罪的危害性较低,那么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不要求判刑的。对于未成年进行管制教育,很多辩护方都是不愿意的,如果盗窃罪的危害性高,那么辩护意见是不能够左右其被判处管制教育的。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盗窃罪是指未成年人利用自己的年龄、智力水平或者社会经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水平、家庭背景和社会经验等因素,从多个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从年龄和智力水平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智力水平有限,往往难以认识到盗窃行为的严重性,也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因此,在辩护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辩护方案。 其次,从家庭背景和社会经验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往往来自单亲家庭或者家庭教育不健全的环境,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指导,容易受到不良诱惑和影响。因此,在辩护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积极寻找相关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最后,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无法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也无法了解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处罚。因此,在辩护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积极寻找相关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盗窃罪是一种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多个因素,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辩护方案。 结语 根据上述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范本,我们可以得出以下80字的结语: 在未成年盗窃罪案件中,辩护人认为被告未实施盗窃行为,不应被定罪。具体来说,辩护人认为被告胡某是未成年人,不应被从重处罚;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胡某的父亲已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胡某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原则。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二百六十三条\t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t第七条\t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t第十五条\t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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