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业务系统的监管 第三章 投资人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五章 证券发行 第一节 发行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六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交易市场 第二节 交易委托 第三节 交易申报 第四节 记账式债券做市交易 第五节 开放式基金的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系统的监管 第三章 人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五章 证券发行 第一节 发行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六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交易市场 第二节 交易委托 第三节 交易申报 第四节 记账式债券做市交易 第五节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 第六节 开放式基金的暂停交易、恢复交易和终止交易 第七章 证券权益分配及债券兑付 第八章 资金转账等业务 第九章 结算与清算 第十章 非交易业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章 费用 第十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 第十五章 罚则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的动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证券业务系统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集中办理证券的发售、注册登记、存管、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 第三条 证券业务系统的业务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证券业务系统的各方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代理募集发行人、投资人、注册登记机构、做市商等。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运行中心是证券业务系统的经营管理部门。 第六条 证券运行分中心是证券运行中心在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设立的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第七条 经批准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建设银行所属营业网点可以接受投资人委托,办理证券业务系统相关业务。 第二章 证券业务系统的监管 第八条 为维护证券业务系统的运行秩序,保证各项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建设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业务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第九条 监管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第十条 事前监管主要有: (一)对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交易的资格及条件等的审核。 (二)对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进行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三)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审查,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不予办理开户及交易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中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设置交易行情自动预警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事后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完成后生成的有关数据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在实时监控中未能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投资人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建设银行首先为其办理龙卡证券卡并为投资人开立建行证券账户。建设银行还可为投资人开立建行基金账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代理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等证券类账户。 第十四条 证券类账户是建设银行为投资人以实名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十五条 在证券业务系统内,每个投资人只可开立惟一的建设银行证券账户、建设银行基金账户和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以及针对其他的同一登记注册机构的惟一证券账户,仅限投资人本人使用。 第十六条 证券业务系统规定投资人开立账户的最低开户金额。投资人在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时,系统自动为该投资人开立记录资金变动情况的证券资金账户,并建立二者的一一对应关系。投资人在开立账户后,即已委托建设银行为其管理证券资料,办理证券委托交易、结算等业务。 第十七条 投资人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须提供有效法人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和被授权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开户网点所在运行分中心辖内的网点申办资料变更;机构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证件及号码、被授权人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开户网点申办资料变更。 第十九条 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投资人须与建设银行约定,申请证券资金账户和在同一运行分中心辖内网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之间的转账。转账分为单向自动转账和人工转账两种方式。约定后,如发生转账签约账户遗失等情况,投资者可申请办理变更转账签约账户。 第二十条 证券业务系统的交易工具为专用磁条式磁卡,称龙卡证券卡,投资人开户后凭证券卡可在同一运行分中心辖内开办证券委托业务的营业网点以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证券卡挂失,视同其在证券业务系统的全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挂失,该证券卡下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被冻结;挂失后更换交易工具。投资人的证券卡号将被变更,资金账号、建行证券账号、建行基金账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号均不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证券账号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申请销户,其全部证券账户内应无余额、无权益、无挂失、无冻结,无未完成的交易委托等,否则不予办理。建行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不得单独销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建设银行系统内不同运行分中心之间办理委托渠道的变更。办理委托渠道变更时,投资人须到指定网点办理交易委托迁出、迁入手续。 第四章 注册登记 (共计7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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