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总包委托给甲方进行分包付款? |
释义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负责主体结构施工,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也不得再分包工程。 法律分析 分包受总包管理,但是甲方负责管理总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拓展延伸 总包合同下的分包付款责任分配方式 总包合同下的分包付款责任分配方式是指在总包工程中,将付款责任分配给分包商或甲方的具体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分配:一是由总包商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项,由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进行付款协商和结算;二是由甲方作为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中介,将分包款项委托给甲方进行支付;三是由甲方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项,然后由甲方与总包商进行结算。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分包付款责任分配方式,可以确保付款流程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各方的利益。 结语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负责主体结构施工,按照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则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工程。在总包合同下,分包付款责任分配方式可由总包商直接支付分包款项,或通过甲方中介支付,也可由甲方直接支付分包款项后与总包商结算。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有助于保障付款流程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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