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亡证明三个月后开可以。 开具死亡证明的具体流程如下: 1、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的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要求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者,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在医疗机构内或来医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开具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