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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
释义
    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法定情形下,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一、应急局处罚的后果
    一、立案责任:简易程序可当场处理,不予立案;除简易程序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照一般程序,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2名或2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需回避的,执行回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审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四、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项、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五、决策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魔兽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六、决定责任:依照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事项,并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监察部门的印章。
    七、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八,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司法鉴定机构处罚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是审核一下事由,然后就是实际的执行,做出决定书。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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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