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施工合同签署日期与开工日期设为同一日? |
释义 | 施工合同签署日期可以与开工日期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可以以合同书形式、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开工报告的日期应以实际开工日期填写,即使与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不一致。在确定开工日期时可能存在歧义,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具体裁判规则,可以确定实际开工日期。因政策、审批手续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开工日期可能与相关文件记载的时间不一致。 法律分析 一、施工合同签署日期可以与开工日期一致吗 答案是可以的。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合同签订前晚于合同施工日期,应当是双方对之前工期的状态达成了一致,只要参照合同条款就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一般都是合法的。 二、开工报告的日期是填合同上的日期还是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若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填写。 2、地基处理分包的,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 3、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而非施工许可证上记载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三、怎么认定开工日期 在开工日期的认定上,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国际惯例相比,更容易产生歧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下称“FIDIC合同条件”)对开工时间的规定为,“工程师至少应提前7天将开工日期通知承包商。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内。即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确定开工日期。[1]如上所述,我国《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3.2条规定,开工日期是发包人同意的开工通知上载明开工时间,该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实务中,因受政府政策、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进度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的等影响,发包人迟迟不能确定开工日期,监理人也因此无法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鉴于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的复杂性、严格性与各方当事人逐利性存在矛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及开工通知有可能记载不同的开工时间,此外,上述文件记载的时间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也可能不一致。在司法实务判例中,也存在大量关于认定实际开工日的不同裁判意见及方法。据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单独对此进行规定,详细列明了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具体裁判规则。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合同的签署日期可以与开工日期一致。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没有约定生效时间,则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只要参照合同条款,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一般都是合法的。至于开工报告的日期,应根据实际开工日期填写,如果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不一致,应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在确定开工日期时,应参考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具体的裁判规则可以用于确定实际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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