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的不良后果是怎样的
释义
    【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权行政化对程序公正产生阻碍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是指法院在其内部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机构和运作模式进行构建和运行的,从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较强的行政性。
    1.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趋向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主要有以下六种表现:其一,基于我国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现行管理体制的状况存在行政化审批、批示制度;其二,作为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特定方式,合议庭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存在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象;其三,审判委员会行政化,审判长职务化问题突出;其四,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行政化因素居多;其五,庭长、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相互关系行政化;其六,法官行政级别化。
    2.行政审判权行政化的不良后果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对程序公正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其一,法官必须接取诉讼双方的言词质证和辩论获得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这样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但行政审判行政化违反直接原则,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办案法官失去应有的独立特性。其二,行政化背景下,合议庭无实质决定权,这既违背了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也致使程序不符合理性,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就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其三,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导致审判独立制度被虚化。在此制度设计下,庭长、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相互关系行政化的后果是导致司法审判的程序介入行政因素,在面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审判委员会过多使用决定权,有时甚至直接介入合议庭的审判工作,两者变成了一种指挥和监督关系,处于这种关系之下,审判独立无法立足。其四,行政化容易造成程序与权力错位,违背程序制约与稳定性。行政因素介入司法破坏了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从而危及了司法权的正当性,造成了程序与权力的关系错位。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8: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