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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的不良后果是怎样的
释义
    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对程序公正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法官必须接取诉讼双方的言词质证和辩论获得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这样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但行政审判行政化违反直接原则,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办案法官失去应有的独立特性;行政化背景下,合议庭无实质决定权,这既违背了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也致使程序不符合理性,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就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导致审判独立制度被虚化,
    法律分析
    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行政审判权行政化指的是法院在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上与行政机关具有相似性,是依据行政体制的机构和运作模式进行构建和运行的,因此使得行政审判权的行使更加具有行政性质。
    1.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趋向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主要有以下六种表现:其一,基于我国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现行管理体制的状况存在行政化审批、批示制度;其二,作为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特定方式,合议庭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存在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象;其三,审判委员会行政化,审判长职务化问题突出;其四,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行政化因素居多;其五,庭长、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相互关系行政化;其六,法官行政级别化。
    2.行政审判权行政化的不良后果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对程序公正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其一,法官必须接取诉讼双方的言词质证和辩论获得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这样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但行政审判行政化违反直接原则,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办案法官失去应有的独立特性。其二,行政化背景下,合议庭无实质决定权,这既违背了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也致使程序不符合理性,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就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其三,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导致审判独立制度被虚化。在此制度设计下,庭长、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相互关系行政化的后果是导致司法审判的程序介入行政因素,在面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审判委员会过多使用决定权,有时甚至直接介入合议庭的审判工作,两者变成了一种指挥和监督关系,处于这种关系之下,审判独立无法立足。其四,行政化容易造成程序与权力错位,违背程序制约与稳定性。行政因素介入司法破坏了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从而危及了司法权的正当性,造成了程序与权力的关系错位。
    拓展延伸
    行政审判权行政化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审判权行政化表现为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和介入。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对司法审判权产生影响,甚至直接干预司法审判结果。这种现象削弱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其次,行政审判权行政化表现为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人员的任免和考核。行政机关通过对司法审判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影响司法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行政审判权行政化表现为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行政机关通过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司法审判权产生影响,甚至直接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这种现象削弱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行政审判权行政化的表现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和介入,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对司法审判人员的任免和考核,以及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现象削弱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
    结语
    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对程序公正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首先,行政审判行政化使得法官失去应有的独立特性,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其次,合议庭在行政化背景下无实质决定权,程序不符合理性,作出的裁判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再次,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导致审判独立制度被虚化,使司法审判的程序介入行政因素,审判委员会过多使用决定权,甚至直接介入合议庭的审判工作,两者变成了一种指挥和监督关系,处于这种关系之下,审判独立无法立足。最后,行政化容易造成程序与权力错位,违背程序制约与稳定性,危及司法权的正当性,造成了程序与权力的关系错位。因此,行政审判权行政化对程序公正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需要引起重视和反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一百四十条\t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行政诉讼法(2017-06-27)\t第六十三条\t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t第一条\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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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