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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生二胎要什么需要哪些条件2023
释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允许11种夫妻申请生育二胎,其中包括独生子女与独生女结婚、农村人口中男性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等。此外,成都地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不再需要准生证即可生二胎。
    法律分析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成都地区有11种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这些条件包括:
    1. 如果第一个子女因病残无法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2. 独生子女与独生女结婚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3. 如果农村人口中男性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4. 如果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5. 如果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6. 如果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7. 如果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8. 如果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9. 如果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10. 如果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11. 如果婚后患不育症,依据《民法典》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另外,两类情况之一的夫妇也可申请再生育一子女: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成都生二胎要准生证吗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二胎准生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目前的生育政策,一个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在执行这一政策。因此,若要申请二胎,需要符合相关的生育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二胎:
    1. 第一个孩子是女孩;
    2. 夫妻双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
    3. 第一个孩子未满4周岁。
    如果家庭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二胎审批。审批通过后,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二胎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同时,审批部门也会对家庭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家庭具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总之,申请二胎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结语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成都地区有11种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条件包括:第一个子女因病残无法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独生子女与独生女结婚的;农村人口中男性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婚后患不育症,依据《民法典》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另外,两类情况之一的夫妇也可申请再生育一子女: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的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因此,成都地区生二胎无需再申领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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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