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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了共有产权住房还可以买别的房吗
释义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与购房人按照份额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享受将来房屋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需要注意其购买条件和出售条件有限制,例如需要确保买房者已退出购买的共有产权房,否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会让购房人办理网签和权属登记手续。共有产权房是依照低价出售的方法卖给住房困难的家庭的,想购买这类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而且还要与政府签订合同,里面会标明两方的产权份额,能
    法律分析
    如果已经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仍然可以购买其他房产。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与购房人按照份额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享受将来房屋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主要目的是让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通过和政府共同拥有产权的方式,减少买房成本,有利于满足无房家庭住房的刚需,有利于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其缺点是购买条件和出售条件有限制。
    买了共有产权住房想要买别的房需确保买房者已退出购买的共有产权房即可,若买房者未从共有产权房中退出,那么不动产登记部门就不会让购房人办理网签和权属登记手续,即商品房与共有产权房两个里面只能够选一个,不可以同时存在。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购买共有产权房要注意点什么
    共有产权房是依照低价出售的方法卖给住房困难的家庭的,想购买这类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而且还要与政府签订合同,里面会标明两方的产权份额,能够有效的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一)共有产权房不只有房产证件,因此选购这类房子时是不可以办过户手续的,后期可能会出现产权纠纷。
    (二)共有产权房在买卖的时候会受到限制,他一定要先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认,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买卖,假如未通过则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三)共有产权房在办理房产证上会比较麻烦,因为它权属上有问题,实际上会出现很多年都无法办理的情况,因此产权纠纷非常常见。
    (四)在买房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房子被租出去的情况,很多房东在房屋交易前想多赚取租金,不过依据有关规定房屋的租赁人是拥有优先买房的权利的。
    三、哪些家庭可申购共有产权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共有产权房,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某地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二)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拓展延伸
    共有产权房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同一房屋的所有权,并在共有份额上对房屋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房屋。购买共有产权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合法处分权;
    3. 与共有产权房的业主协商一致,达成购房协议;
    4. 符合房屋购买的最低总价款要求;
    5. 具备购房所需的资金。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购房人未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无法购买共有产权房。此外,购房人还需了解共有产权房的权属状况、房屋的使用和维修情况、共有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法律问题,确保购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在购买共有产权房时,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结语
    共有产权房是一种政府与购房人按照份额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享受将来房屋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的房屋。购买共有产权房时需要注意购买条件和出售条件有限制,而且共有产权房在买卖的时候会受到限制,例如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确认,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买卖,共有产权房在办理房产证上会比较麻烦,因为它权属上有问题,产权纠纷非常常见。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房,例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教师法(2009-08-27)\t第二十八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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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8: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