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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丹县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税额是什么样的
释义
    一、土地使用税在下列范围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l5元至21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
    (三)小城市O9元至1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6元至8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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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9: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