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业主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且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的入住的开始,那么此时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后,物业管理公共性的服务费是由业主或是使用人来按月交纳,对于已经购买了但是还没有入住的业主,一年之内的按照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来交纳,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了一年之后仍未入住的,按照10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来缴纳。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