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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释义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构建有利于权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二、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三、优化赔偿计算方式适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价值
    四、健全诉讼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知产审判质效
    12、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
    扩大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将制售伪劣商品刑事、行政案件纳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全面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认定和量刑规则,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打击力度。
    13、依法适用禁令措施,发挥禁令及时有效的救济功能。
    对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诉前或诉中禁令的,要加快受理和审查,依法裁定并立即执行;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禁令颁发条件,但侵权可能性一时难以作出判断的,可以在颁发禁令时,明确禁令效力存续的合理期限。
    14、推进庭审和文书改革,提高纠纷解决的及时性。
    探索建立书状先行新型庭审模式,引导当事人庭前提交书面诉辩意见,固定争议焦点。对于案情事实复杂,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已经审理清楚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对于当事人相同的群体性诉讼,探索案件先行示范审理裁判及后续统一适用机制。对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应当强化释法说理;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或者系列案件,积极探索简化制作裁判文书的方式。
    15、促进纠纷实质解决,提升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发挥行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技术专家的专业优势,完善覆盖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诉中、判后全流程的多元化委托调解机制。对于民行交叉纠纷,要善于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就民事侵权纠纷作出公正裁决。
    16、加大对拖延诉讼的制裁,着力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强化对逃避送达、迟延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相关当事人应承担因恶意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加快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进度,探索建立能够有效遏制管辖权滥用的诉讼机制。
    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司法保护新机制发挥实效
    17、发挥制度功能,推进裁判标准统一。
    发挥高级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功能,加强对法律问题相同、裁判定性不一案件的纠错监督;加强同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关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积极通过发布典型案件和出版案例选集等方式,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力度,实现法律适用统一。
    18、丰富业务培训交流方式,培养符合司法需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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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