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公司不用开设基本户,可以开设临时帐户或者一般帐户进行日常账务往来。分公司的注册基本是和开设新公司的程序相同的,如果是开设办事处就简单些了,没有这些程序,直接由总公司管理,相关税账也由总公司处理。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法律客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